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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聚焦法律,从捐助人和受益人角度看网络救助众筹现状

发布者:法学院 [发表时间]:2020-08-22 [来源]:团委宣传部 [浏览次数]:

近几年,以“水滴筹”“轻松筹”为代表的网络救助众筹平台发展迅猛,为许多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而陷入困境的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筹款救济渠道。但由于该行业发展尚不成熟,诈捐、信息泄露等现象为网络救助众筹蒙上一层阴影。实际情况究竟怎样,法律问题如何求解?715日以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网络救助众筹调研团队对捐赠者和部分受助人开展线下调研访谈,结合《民法典》《慈善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深入了解网络救助众筹现状。

图为团队成员开展线下调研  通讯员  郁斯雯  提供

畅所欲言,广集捐助者观点

团队成员首先以分散形式开展线下调研,到街头采访民众,获取他们对网络救助众筹的看法。据调研,大多数人都在“水滴筹”等平台上帮助过他人,朋友圈的随手转发和移动支付的普及,使越来越多的人接触到这样的众筹形式。对于网络救助众筹的看法,人们众说纷纭,褒贬不一。近80%的人认为,网络救助众筹兴起的原因是筹款速度快、成本低,对网络救助众筹项目能够解他人之困以传递爱心的做法表示支持,但同时也有过半数民众对“诈捐”“资金流向不明”等现象疑虑重重。

图为团队成员采访捐助者  通讯员  郁斯雯  提供

从调研结果来看,网络救助众筹平台对资金流向的监管的确存在不足。结合《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来看,这种捐赠的性质类似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的义务是按照之前陈述的事实将筹集的款项用于解决当前的困境。捐助人有权利知道受赠人是否按照约定将款项真正用于解决困境。目前,网络救助众筹领域针对此问题的法律规范尚处于空白状态,可借鉴的法律规定是《慈善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第七十四条(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一条(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第二十二条(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此,团队成员总结认为:网络救助众筹虽然与慈善的概念不同,众筹平台也不能归为慈善组织,但是通过网络定向捐款的捐助者也应当享有查询款项流向的权利,相关平台应进一步加强监管,主动反馈,让每一份爱心落到实处。

聆听心声,深剖受助者看法

为了从多角度了解网络救助众筹现状,更好地开展团队调研,团队成员进一步采取一对一访谈模式,与发起过网络救助众筹项目的求助者及其亲属进行深度交流。

团队成员王壮壮采访的是王琼女士,王琼女士的母亲曾被烈火灼伤,在网友们筹款的帮助和鼓励下顺利进行了植皮手术。王琼女士对水滴筹平台和所有好心人的捐助表达了由衷的感激,但在采访最后王琼女士提出“烧伤这样的病情比较特殊,平台要求我们提供患者病情照片的做法我们不是很能接受,确认病情是应该的,但是提供这样的照片没有必要,感觉有点侵犯隐私的意思了。”同样被要求提供信息困扰的是团队成员李好采访的王旭先生一家,王旭先生因脑溢血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他的妻子在水滴筹平台上发起了众筹项目,在信息审核阶段,平台要求家属提供患者照片的做法让他们犯了难,icu里无法拍照,项目也因此被耽搁,最终只筹集到了70%的款项。王旭先生的女儿在采访中表示:“提供的家庭情况等信息也为他们的生活多多少少带来了不便。”

图为团队成员采访受助者  通讯员  郁斯雯  提供

网络时代,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直是热点话题,网络救助众筹搭乘了互联网的便车也势必受到其影响。根据成员们的调研,目前相关平台除了要求提供患者照片还可能要求提供身份和病情证明等。随着《民法典》的出台,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范围也有了明确的界限。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健康信息等均属于个人信息,但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则是隐私。为了减少诈捐现象,落实信息审核制度,提供基本个人信息的做法是必要的,但涉及到不利于生活安宁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信息,例如烧伤患者的照片等,平台也不能强人所难。《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相关众筹平台在信息审核和信息保护上还要加强监管,在保证求助信息真实和保护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安全之间找到一种妥当而灵巧的平衡。

通讯员:郁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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